1前言
上期我们分析了,超90%的网红解约都要赔钱,为什么机构总赢?
本期,我们将对全国范围内网红主播解约,网红全部胜诉、不赔偿违约金的案件进行梳理,再结合我们自己办理的胜诉案件进行分析,相信本文能够为准备解约的网红主播提供帮助和指导。
2数据概览
2021年9月16日,我们检索了历年来全国范围内网红主播解约胜诉、不赔偿违约金的全部判决书,共计46份;
近期,我们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进行二次检索,共获取到56份公司败诉的判决书。
当然,也有部分判决书未公开。比如2021年,我们代理的某主播起诉公司案,主播就获得了胜诉,但因涉及主播隐私、我们申请法院不公开判决书。
总体而言,主播打赢公司的案例仍然是非常稀少的。
3网红胜诉情形分析
关键词一:未成年;合同无效
网红胜诉情形1
签约时网红系未成年人,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此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也非纯获利合同,最终导致该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求赔付网红赔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徐州诗皓传媒有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未满18周岁时【17岁】,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在公司从事直播演艺工作一个半月就离职。后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张某在订立合同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签订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也非纯获利合同,故其订立的合同无效。
公司作为专业主播经纪公司,在明知张某不满18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订立合同并安排其从事网络直播工作,致使订立合同无效,应当自行承担所受到的损失,故其诉请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未满18周岁签订的合同并非全部无效。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种情况下其订立合同仍然有效。
比如,洛阳星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梦琳合同纠纷一案,主播李某与公司签订合同时还差1个月左右即满18周岁。
法院认为,“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辩称签订合同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又未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应为无效合同,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与mcn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律师解读
1. 对公司而言,应当尽量避免和未成年人签订合约;如遇确有较高商业价值的主播、艺人,为确保合同能够生效,建议取得其父母的同意。
2.对网红而言,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除了签署名字外,一定要写明签订日期。
我们碰到过这种情况,网红在签订合同时未满18周岁,但没有写明具体签订日期。公司十分狡黠,在收了合同后,故意将盖章日期写在了网红成年以后。
这种情况下,网红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是在未成年时签订的合同,就会因证据不足、导致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第二,网红一定要注意,如果不想跟公司继续合作,成年后尽量不要和公司再签订其他协议。
我们碰到过这种情况,公司在主播成年后,以各种理由跟主播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协议,导致主播丧失了未成年签约这一有利条件。
关键词二:违反公序良俗;有权解约
网红胜诉情形2
公司要求网红陪酒吃饭等,违反公序良俗,网红有权拒绝履行并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公司要求网红赔偿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青岛一承励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付**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青岛一承励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付**(以下简称“付某”)签订合同后,公司曾要求主播付某陪酒、吃饭。主播提供的证据为与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重要信息节选如下:
公司负责人赵某发微信,“明晚去吃饭,收拾下,待会孙总到了你和孙总走”。
公司负责人赵某发微信,“抓紧收拾,今晚和孙总去黄岛”,付某回复,“赵哥,抱歉啊,我对象不让我去黄岛。”
主播付某发微信,“和粉丝见面不见面我自己说的算,你们不能像上次那样让我陪粉丝喝酒和睡觉”。公司负责人付某回复,“没有任何人能强迫你做这些事,至于去不去那是你自己的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赵亚楠回,“可是上次见那个*就是你们让我去的”,“陪吃饭是当时运营跟我说给我介绍个大哥,当时并没有说陪上床,只是吃个饭,我去了之后饭吃到一半孙总问我陪不陪他们睡”。
公司负责人回复,“我们没有强迫你必须去做这些事吧,至于愿不愿意那是你自己的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要求主播陪酒吃饭等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主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旷播等行为,并非恶意违约,公司主张主播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类似情况并非个别,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以及接受咨询的过程中,不少主播都曾遭遇这种情况。
尤其是娱乐主播,主要通过直播打赏获得收益,为了维护好榜一榜二大哥,不少公司甚至会出“教程”教主播如何维护跟“大哥”的“良好关系”。
在面对该类情况时,主播需要注意:
第一,保留有关证据。如果是打电话、语音通话、当面沟通,一定要录音;如果是微信聊天,一定不要删聊天记录、保存好证据。
第二,涉及色情、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主播应当拒绝,否则将有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某些公司会要求主播拍摄色情视频和照片发送给“大哥”,有些公司甚至会要求主播陪“大哥”喝酒吃饭陪睡,该种情况下主播应当拒绝。
特别注意
除了与工会签订双方协议,不少网红主播还会与直播平台签订三方协议。该种情况下,如果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工会的协议,主播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平台签订的三方协议。
典型案例
主播**与武汉鱼音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网红主播与工会之间的矛盾纠纷与平台无关,主播解除了与工会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其与平台签订的三方协议解除。
案情简介
2016年,主播**(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主播**以“主播”代称)与武汉鱼音公司(该公司为斗鱼平台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山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工会),签订了三方协议。
协议约定,工会指派主播去斗鱼平台直播,合同期限为三年,期间主播不得去其他平台直播。合同签订后,主播一直在斗鱼平台直播。
2017年5月,在参加斗鱼组织的一场活动中,主播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因不满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主播开始停播。
主播停播后,工会老板就多次暗示加明示地让主播陪酒吃饭、从事不当活动。主播因此提出解约,工会老板同意解约但要求主播赔偿违约金、返还合作期间工会给其刷的礼物。
2017年8月,在工会老板的胁迫下,主播签订了借条,还款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分期还款)和解约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主播可以自由安排直播)。
2018年2月,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工会老板发微信要求主播还钱。在与工会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主播明确提出前述协议系公司逼迫其签订,且工会逼迫其卖*。
2018年11月,主播在虎牙平台开始直播,斗鱼遂起诉主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主播在一审过程中也委托了律师应诉,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主张斗鱼未按约对主播进行推广宣传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斗鱼赔偿违约金100万。
一审判决主播违约,赔偿斗鱼90余万违约金。后主播不服,二审委托我们代理本案。
代理思路
我们在全面了解案情,接受主播的委托后,发现一审案件存在以下重大问题,并及时调整了诉讼思路,收集了大量证据,具体如下:
第一,一审完全忽略主播“解约”的原因,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主播恶意违约、过错明显。
如前所述,本案中主播停播乃至解约的真正原因,系工会逼迫主播陪酒陪睡,主播迫不得已才提出解约。
遗憾的是,由于时间间隔太长,工会老板的微信已经被删除,聊天记录也没了,主播委托我们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工会逼迫其从事前述违法活动。
我当时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询问主播是否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曝光过工会。
巧了!还真有!主播找出了2018年2月的朋友圈记录,当时工会老板来找主播还钱,主播先是发了一条朋友圈骂了工会,隔了几分钟,气不过,又把跟工会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在了朋友圈曝光!
仅凭这个朋友圈记录,证据显然是非常非常欠缺的,必须收集和固定更多的证据。但此时,主播连工会老板的微信、手机号码都没了。
了解到工会老板曾经给主播转过钱,我们又指导主播找出了微信转账记录、调取了电子回单,获取到了工会老板的微信号,重新加回了微信好友。
然后,指导主播给工会老板发了一堆消息,刺激其回复。但等了几天,都没见消息。过了好几天以后,在一个凌晨的三点来钟,工会老板终于回复了!
我印象特别深刻,主播收到老板的微信不敢回复,凌晨三点给我打电话,我全程指导主播发微信,固定了工会老板逼迫主播陪酒陪睡的事实。
第二,一审主播请求解除合同,而非确认合同在主播与工会解约时就已经解除,导致法院认定主播在合同期限内去虎牙直播构成违约。
我们认为,三方协议存在的前提是主播系工会的主播、主播是根据工会的指派在斗鱼直播,2017年8月主播就已经与工会签订解约协议,三方协议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
如果三方协议在2017年8月已经解除,那主播时隔一年半以后(2018年11月)才去虎牙直播就不构成违约。
然而,因一审主播委托的律师主张解除合同,导致二审直接一句“主播在二审的主张与一审的主张矛盾”,就驳回了我们的主张。
非常遗憾!在网红解约纠纷案件中,请求解除合同和请求确认合同于何时解除,差别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主播还是律师,都应当深谙二者的区别。
第三,斗鱼主张支付了工会50多万元收益给主播,实际上工会扣留了大部分款项,到主播手中的数额少之又少。
然而,主播却未提交收入证据,导致一审法院直接将斗鱼支付给工会的款项认定为了主播的收入,并以主播年收入的五倍作为违约金裁判依据,从而判决了近百万的违约金。
二审过程中,我们提交了主播实际收入的证据。同时,我们先是提交了杭州、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地区主播解约类案判决,后又提交了湖北地区全部的类案判决,以供法院参考。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主播违约过错,对本案进行了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主播赔偿斗鱼违约金五十余万。
主播解约纠纷案件,二审改判可能性是非常非常低的。本案成功获得了改判,但我们对二审判决思路不敢苟同。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解说合作协议》第9.3条约定了,丙方(即主播)应返还甲方(斗鱼)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500万元 ”,法院即认为,“ 违约金的计算应以斗鱼已支付的费用为基数,一审根据斗鱼的付款情况认定主播应当承担违约金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解说合作协议》明明约定的是,返还斗鱼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损失500万元。本案中,斗鱼根本没有请求主播返还已支付的费用,而是要求主播赔偿违约金。
二审法院如何能从合同的这个约定,推导出违约金应当以斗鱼已支付的费用为基数呢?
实在是令人费解。
关键词三:协商解除;不赔违约金
裁判要旨
网红主播与直播公司就停播、合同解除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主播去第三方直播,公司又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类案判决
(2020)苏1322民初1694号;(2020)豫1402民初3010号;(2021)辽0302民初578号;(2019)川0104民初10307号;(2021)湘0104民初2481号;(2020)粤0304民初26490号;(2021)湘0304民初1972号;(2019)桂0103民初5751号;(2018)闽0181民初601号;(2018)粤0303民初1934号
可以看到,该类案件相对较多,最为常见的情形是主播与公司人员协商一致,达成了停播的约定。后主播去第三方平台直播,被公司起诉。
典型案例
江苏咸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徐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咸鱼公司(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2017年9月,徐某因故要求停止合作,与咸鱼公司达成停止直播的一致意见,并对退还给徐某的押金进行结算。
2017年10月起,徐某在陌陌平台上进行直播。后咸鱼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徐某在陌陌平台上进行直播,多次要求徐某停止在陌陌平台直播,回到咸鱼公司指定的平台直播。双方产生争议,后咸鱼公司起诉要求主播赔偿违约金。
本案中,徐某提交的核心证据为其与咸鱼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2017年10月,咸鱼公司工作人员发微信,“押金要过了这个月才知道,放心;该退都会退给你们的;有空来公司玩”。
主播徐某回复,“过一两个月我可能要离开江阴了,去别的地方看看”。
2019年11月,咸鱼公司工作人员发微信,“我看看你最近有没有上班的,要是没上班看你想不想回来直播的”。主播徐某回复,“我现在还挺忙的,有好多事情”。咸鱼公司工作人员,“好的,那就行啊,有空过来玩”。
主播徐某另提供其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一份,该记录中载明2019年8月29日案外人问徐某怎么了?徐某称:“身体吃不消了,不想播了”。案外人称月亮也不播了。徐某回复:月亮是停播。案外人问:你们不都是属于停播吗?徐某称:我是不干了。
之所以要摘抄前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因为实践中主播与直播公司工作人员之间,不太会直接、明确提及“合同解除”等字眼,相反经常说的是“停播”、“不播”。
停播与合同解除有区别,双方仅就停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能否认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有较大争议的。
江苏咸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徐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徐思敏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徐思敏要求2017年9月起停止合作,停止直播,原告予以同意。徐思敏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也印证上述事实,双方实质已达成解除该份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停止履行。原告主张双方合同未予解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00000元、律师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咸鱼公司败诉后,咸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准予咸鱼公司撤回上诉同时还准予咸鱼公司撤回起诉。
小结
有不少网红向我们咨询,公司可能因双方合作效果不好,不愿意继续支付保底收入、签约费,不愿意继续给网红团队人员、资金扶持,不少公司还会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网红退还签约费、保底收入等。
无论是公司先行提出解约,还是网红单方提出终止合作,只要是公司同意停播、同意解约的,网红一定要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因为反悔的公司,实在是,太多了!
尤其是主播去第三方数据变好以后,很多公司都会反告主播违约。如果主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就将面临违约风险。
典型案例
主播**与杭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概要
公司提解约后,主播直播数据暴涨,公司反悔告主播违约,要求主播赔偿违约金七百多万(自办案件)
案情简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主播**简称“主播”,杭州**公司简称“公司”,该公司股东分别简称“大股东”、“小股东”。我们代理主播。
本案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公司成立之时100万注册资金打到大股东账户用以运营公司。公司股东主要有大股东(持股70%)和小股东(30%),此外公司还有另外两名隐名股东。其中,大股东和隐名股东主要负责出资和公司日常管理,小股东则负责主播招募、直播管理。
而主播系知名网红,与公司签约前在某平台拥有粉丝超50万。2020年7月,因与小股东是好友关系,遂与公司签约,签约后,双方在某平台进行直播带货。
此外,公司也签约了其他主播。但因直播数据惨淡,公司一直亏损,公司员工、主播也相继离开。
2020年11月17日,大股东在发完员工工资后,其账户余额从原先的一百万,到仅有三四十万,也就是说,公司持续亏损了六七十万。
因此,大股东在微信中跟小股东说道,“现在发工资都好有压力”,“项目没盈利,发工资都成了一种负担啊”,“你跟主播说过要结束了吗?”,“主播已经排期排好的先让她播完”,“我是想让这个月先做到月底”。
小股东遂告知主播,大股东说要结束合作,主播表示同意。
2020年11月19日,大股东跟小股东说,“主播要是不播把号拿过来给我们用也好”。
2020年11月30日, 大股东问,“接下来主播直播跟我们无关了吧?”,小股东回复,“嗯”。大股东继续说,“主播他不播了,能不能把他的号拿过来,我们招主播去播***的货,这样肯定赚”,“或者跟她谈一下,号给我们就行,赚了分她多少”。
2020年11月底,主播离开公司。到2020年11月中旬,主播直播数据逐渐开始好转、直至暴增,销售数据是与公司合作时五至十倍左右。
公司见状开始反悔,称从未与主播解约,并在未通知主播的情况下给主播投了几次推广,推广金额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主播当即否认,称双方已经解约。
公司对此的说辞是,小股东欺骗大股东,说主播直播数据不好,有第三方直播公司想收购主播,主播去第三方公司试播,所以公司才会说“结束”与主播的合作、不管主播,并要继续和主播合作。
主播则坚持称小股东已经明确告知公司提出结束合作,并坚决不愿意继续跟公司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后公司申请仲裁,要求主播赔偿违约金等七百多万,甚至还主张主播的账号归公司所有、要求主播返还。
案件难点分析
于主播而言,本案难点主要在两点:
第一,主播并未直接与公司大股东沟通,而是小股东在主播与大股东之间传达双方的意见。尤其是公司先行提出解约这一关键主张,主播没有明确、直接的证据可以证实。
第二,主播在离开公司后,小股东来主播直播间协助直播,致使公司坚持主张是小股东从中作梗、恶意骗公司同意主播去第三方公司试播。
尽管小股东没有露面,但一直配合主播讲解产品,公司则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一直盯着主播直播间,录了几十个小股东有发声的视频。
本案案情复杂,证据非常多,争议非常大,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补充提交了不少证据。公司本已聘请了律师,但在第一次开庭后,又额外委托了一名律师参与第二次的庭审。
庭审结束后,仲裁委久未裁决。关键证据的缺乏,加上主播与小股东之间合作关系的存在,导致主播败诉的风险性较高。我们在综合考虑后,同意跟公司调解。
一开始,公司要求主播赔偿违约金一两百万。后经多次谈判,我们运用了非常多谈判技巧,一步步调低了违约金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主播赔偿公司20万元左右,比较圆满地结束了本案。
律师建议
通过类案判决的分析,和我们自办案件积累的经验,除了前述给主播的建议外,我们再给直播公司的朋友以下建议:
一、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禁止私下与主播合作。
员工“挖墙脚”,“撬走”主播,在直播行业时有发生。公司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禁止公司人员私下与主播合作,尤其是运营、场控、招商等直接与主播对接的人员。
如有必要的,还应当跟核心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员工离职后仍从事相关行业、抢夺公司资源。
二、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在主播提出解约、停播、不合作等要求后,员工应当报公司负责人处理,禁止员工擅自答复,留下对公司不利的证据。
三、公司在签约主播时,应当对主播的潜力、商业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给付签约金时应当慎重,避免给付大额签约金后出现直播数据很差,公司又反悔提出解约、要求主播退还的情形。
关键词四:擅自更改分成比例
裁判要旨
公司单方通知变更分成比例,变更合同主要内容,主播有权解约。
典型案例
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何欢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单方发布公告,“因2018年10月腾讯NOW平台推出的降提成调整,故我司将在3月1号开始变更以前的提成制度,将会推行新的浮动提成制度”。
主播何欢在此情况下,于2019年5月6日向漫咖公司发出通知表示解除合同,漫咖公司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何欢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产生纠纷,后漫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欢于2019年5月6日向漫咖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律师函》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书》,同时主张何欢去第三方公司直播构成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100万。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漫咖公司告知何欢将变更提成制度,系单方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降低提成将影响何欢合法权利,且根据在卷证据显示,漫咖公司向腾讯平台申请封停何欢的小号直播号,何欢在此情况下于2019年5月6日向漫咖公司发出通知表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漫咖公司诉称何欢违约,以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漫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漫咖公司的上诉请求。
风险提示
实践中,少有漫咖公司这样单方更改双方分成比例的情况,但是,MCN机构擅自更改主播账号后台分成比例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就我们经办的几十起网红主播与公司签订的合约来看,几乎所有合同都仅约定了分成比例,并未直接约定账号后台设置比例。
不少公司还直接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模版,合同规定不清晰甚至相矛盾,导致公司擅自修改分成比例后,主播主张公司违约得不到支持。
典型案例
主播**与深圳**公司解约纠纷一案
该案件为我们自办案件,本案中,主播与公司签订的《经纪项目合同》中约定,“收入分配,机构50%,达人50%”,另有备注,“1成是直接每月20日结算在达人账号,剩余佣金阿里妈妈直接发放甲方;由甲方代收,每月21日由甲方发放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主播将淘宝直播账号绑定在了公司,后台分配比例设置为50%:50%。2021年,双方合作产生纠纷,关系陷入僵局。公司指责主播私下结佣,就擅自使用主播账号和密码登陆主播账号,将分成比例修改成了公司90%:主播10%。
主播发现后,当即提出异议,并向平台投诉。但公司主张系调回了合同约定,即前述备注部分关于“1成”的内容。平台认为,该条款有争议,建议主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驳回了主播的投诉。
律师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约定并不少见,在我们办理的主播**与杭州**公司解约纠纷案件中,分成比例条款几乎一模一样。
据了解,两个案件、两家公司的合同模版都是从集淘机构借鉴而来,部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没有删除。
因此,我们建议,主播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聘请专业律师指导签约,避免出现无法追究公司违约行为的情况。
关键词五: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网红与mcn机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播解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前期我们已经发表了专门文章,分享我们办理的案件,分析了全国范围内五十余份类案判决,对双方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解析。
我们在检索、分析类案判决时,注意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8起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中,某文化传播公司诉严某合同纠纷案,颇具参考意义。
典型案例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严某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严某订立《签约主播协议》。双方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严某不得与第三方就合约项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合作。后严某停播,并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诉讼中,严某辩称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未在劳动法允许领域内设定的违约金无效,且违约金金额过高,其依赖提供劳务生存故无法承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考虑到严某违约时案涉协议剩余合同期较短,文化传播公司对其有用工管理责任且比照行业内固定员工标准计酬,也不具备利润分配与收益分成特征,故酌情确定严某在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基础上支付文化传播公司违约金10000元。
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原因在于: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公司未与严某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给予严某自主管理与职业自由,符合上述指导意见所指“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裁判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同时更考虑到合同正义,在从业者违约情况下酌情降低违约金,合理保障从业者基本权益,对探索新型法律关系下权利义务的调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享原因
网红主播与机构之间被认定成劳动关系的判例,少之又少,但机构对主播的管理、限制却非常普遍。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没有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参照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仅判决主播赔偿违约金1万元。
这为我们办理类似案件、主张降低违约金数额时,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代理意见。
关键词六:逾期支付收益
裁判要旨
公司长期拖欠网红收益,构成根本性违约,主播由此享有法定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类案判决
同样,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也已经对类案判决进行了梳理、分析,详见 “MCN机构拖欠收益,网红主播能否解约不赔违约金?”
小结
以上即为我们梳理的,网红解约胜诉、无需赔偿违约金的常见六种情形。
此外,网红经常主张公司未按约定进行推广、宣传、包装构成违约。但因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公司要何时、给网红提供何种形式、多大程度或多少金额的投入,导致法院或仲裁委很难认定公司构成违约。
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以及检索到的全国范围内网红解约案件,未有任何一个案件认定公司未提供推广宣传包装、构成严重违约,主播从而享有合同解除权。
不过,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确有法院认定公司未尽到推广义务,从而降低了主播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数额,后续我们将另作分享。
本期文章到此结束,后续我们将持续更新超实务干货,欢迎关注!
作者:方智富
编辑与排版: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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