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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打官司稳赢?不一定!这些情形法院驳回起诉债主输了官司

Administrator
2024-07-09 / 0 评论 / 0 点赞 / 11 阅读 / 19902 字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前言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打官司就一定能赢吗?这还真不一定!我们对杭州地区近三年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就高达200多个。

本文将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研究,看看这些债主为何输了官司。希望能给债主们提个醒,如果有类似情况可以提早防范。

2023年7月15日,我们以“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杭州地区”、“三年内”为关键词,在“Alpha”系统上进行检索,共检索得到了223份驳回起诉的裁定。

通过筛选,我们保留了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52份裁定,制作了检索报告,并对这52分裁定进行汇总、分析。

驳回起诉案情分析

驳回起诉情形一:原告主体不适格

典型案例1:吴佳丽、陈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0110民初2633号】

案情简介:

原告的父亲向被告提供了2万元的借款并与被告签订了借条,但借条上出借人处为空白,事后原告父亲将原告的名字添加进出借人处。

由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

法院裁判观点:

首先,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借贷合意涉案借款合同系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签订,原被告也陈述借款合同出具时出借人栏处为空白,原告的签名系事后自行添加

其次,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款项并非由原告向被告交付,而是由原告父亲向被告交付的。 

 本案中也不存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发生转让且已通知被告,故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仍应当向原告父亲清偿借款。

本院综合认定原告并非涉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2:罗叶青、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102民初7748号之一】

案情简介:

原告的妻子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该30万款项却被被告支取。被告虽承诺还款,但是经原告及其妻子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有14万借款尚未偿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是原告的妻子,后该款项被被告支取,法院认可原告妻子具有债权人资格。

法院认为,本案的原告作为债权人的配偶,并不因其催讨行为而成为案涉债权的债权人,且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债权发生了转让,故债权人仍为其妻子。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大美律有话说:

借款合同/借条等重要证据,切记不要随便乱填写、涂改。如果借方不适合出面起诉,可以选择转让债权,让新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转让债权时建议咨询律师,签订专业的债权转让协议,否则很有可能像以上两个案例转让无效,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

驳回起诉情形二:被告信息不明确、主体不适格

01典型案例速览:

02典型案例:

一、梁国防诉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10民初1044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公民身份号码:431205197906××××,系统显示性别为女,而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却显示被告性别为男。

法院裁判观点:

起诉时需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身份信息错误,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王德春与徐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06民初7667号】

案情简介:

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7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率,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被告已于立案前一个月死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于原告起诉之前死亡,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由于被告死亡导致被告主体不适格,故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

大美律有话说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若因笔误导致被告身份信息填写错误,将会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会造成原告方诉讼成本的损失。

驳回起诉情形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01典型案例速览:

02典型案例:

一、赵珠红诉吴家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2022)浙0113民初6734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未按时归还,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的涉案借款系婚内借贷纠纷,其提起本案诉讼应以离婚为前提,目前双方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提起本案诉讼不当,应驳回起诉。

二、张惠贤与周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09民初17904号】

案情简介:

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1个月后还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但被告抗辩称案涉借款其用于在原告开设的赌场赌博,不合法的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原告系棋牌室老板,其在庭审中亦自认其明知被告借钱用于赌博,且曾有多人因赌博向其借款,故本案的借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大美律有话说:

我们检索的案例中不乏因为款项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案件,(2020)浙0109民初17904号案件中,原告的借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他却主动向法院起诉,导致自己深陷牢狱之灾。建议各位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当咨询律师债权的合法性,在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后决定是否采取起诉的方式追索欠款。

驳回起诉情形四: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01典型案例速览:

02典型案例:

一、张慧芳与吴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02民初2524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订的《仲裁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及从合同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双方果然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原告却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经或即将签署的主合同及从合同发生争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签署其他协议明确排除仲裁条款的适用,故原告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孙姝箐与李正亮、李荣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04民初4643号之一】

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已经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仲裁协议书》中先行约定,双方已经或将要签署的主合同及从合同的争议均提交杭州仲裁委仲裁裁决,除非是双方新签订的合同明确表示不适用仲裁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同一笔借款又签订《抵押借款展期合同》以及《借条》,其中《展期合同》约定:若有争议向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条》未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现因借款人未如期归还借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展期合同》中仅约定争议提交杭州市人民法院解决,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认定为管辖权约定不明。而《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这两份协议所涉款项均系属《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两份合同也未排除对《仲裁协议书》管辖协议约定的适用,故该两份协议应受仲裁管辖条款约束。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大美律有话说:

双方事先约定仲裁条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大美律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约定仲裁条款需要要明确、具体,且不能同时约定由仲裁委和法院管辖,否则将有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驳回起诉情形五:借贷关系事实不存在   

01典型案例速览:

02典型案例:

一、戴敦伟与姚锡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106民初45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在被告丈夫的引荐下对某项目进行投资,后投资失败导致原告无法收回已经支付的3万元投资款。被告丈夫向原告承诺承诺盈亏各半分担,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案涉欠条,欠条约定被告应该归还原告1.5万元,后被告未支付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案涉欠条系此前双方因“投资”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其已向被告交付款项。

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欠条作为证据,而被告在欠条中并无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关于款项交付,原告开始陈述以现金交付,后又陈述以代被告支付投资款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其陈述前后矛盾又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之间有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并将有关事实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李凡与张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02民初1758号之一】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借款关系,事实上是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由被告转交给案外人进行投资,双方之间是共同投资关系。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虽认为和被告之间系借款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体现借贷关系。被告于2019年3月2日的聊天记录很明显地表示双方是一起做银行业务,而非被告向原告借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而系投资关系,现接收款项的案外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且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大美律有话说: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法院审查得都较为严格,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咨询律师,明确款项的性质后针对性的提起诉讼,在未明确款项系借款还是投资款亦或是其他款项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诉讼,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裁定驳回,导致诉讼成本的损失。

驳回起诉情形六:被告涉嫌经济犯罪,先刑后民

01典型案例速览:

02典型案例:

一、范毓润与浙江瀚昆投资有限公司、陈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06民初3806号】

案情简介:

原告参与被告的投资项目,先后向被告投资20万元,后双方就该投资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一直未收到“借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

首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而系投资关系。其次,本案中被告存在虚构投资项目的事实并以此向多人筹集资金的嫌疑,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沈红与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03民初3116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与杭州***有限公司签署了《***收益权转让合同》,并向该公司账户打款人民币33万元用于购买投资产品。后该公司因资金出现困难,原告资金无法按期依约赎回,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的被告与原告签署了一份《借条》,将原告投资款及收益共32.34万元转为被告的个人借款,并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然而,还款期届满,被告未履行该《借条》所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实质系原告向杭州***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现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20年2月27日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大美律有话说:

我们检索的“驳回起诉”的案例中有近一半的案件是被告以高额投资回报吸引原告投资,后被告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被立案侦查,导致原告无法收回投资款,原告为追索“投资款”向法院起诉,提醒各位要注意规避投资陷阱,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儿,要掉只会掉陷阱”。

本篇文章到此结束,后续我们将更新更多研究成果,欢迎关注“大美律”公众号,获取更多干货内容!

作者:钱侃侃、郑丽萍

编辑与排版:郑丽萍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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