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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虚假宣传可以起诉不正当竞争吗?全国法院支持判例汇总!

Administrator
2024-07-09 / 0 评论 / 0 点赞 / 5 阅读 / 15435 字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前言

经营者虚假宣传,未针对其他经营者,同行能否起诉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近期在办理类案的过程中即碰到了该问题,为此我们检索了全国范围内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并进行了研究,并对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以期能够为有需求的经营者和办理类案的律师同仁提供参考。

1数据概览

2023年6月5日,我们以“虚假宣传”、“未针对特定主体/泛主体”、“不正当竞争”为关键词,在“Alpha”系统上检索了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判例。

其中大部分判例认为“虚假宣传不具有针对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有18份判决书认为其他经营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我们将重点对这18份判决书进行研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2裁判要旨分析

一、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虽不针对特定经营者,但法院认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01检索结果概览

很多经营者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比如“最好”、“最高级”、“最优”、“全国领先”等,类案判决有关情况如下:

02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40号案件,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中源、中晟公司系软件销售公司,在官网上发布文章,宣称其自身系中国最大的外贸管理软件服务品牌,拥有目前市场上最成熟、易用性最好的外贸管理系统等。

畅想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以中源公司、中晟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中源公司、中晟公司认为,其未关联、对比、贬低其他经营者,畅想公司也未因此遭受直接损失,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原告畅想公司与两被告为同行业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被告的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性能等方面产生误解,足以误导相关消费者的选择,从而使被告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与此同时也必然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故原告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畅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延伸阅读:

此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其他经营者提起虚假宣传之诉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3)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  

比如,2009年黄金假日诉某在线票务服务公司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最高法院即明确认可“三要件说”。

然而2015年,加多宝与王老吉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最高法修正了该裁判观点,明确“不以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害为要件判断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成立”

从近些年的相关判例来看,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可只要满足“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两个构成要件,经营者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宣传之诉。

二、对销售额、客户数量、市场占有份额等进行不实宣传,虽不针对特定经营者,但法院认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01检索结果概览:

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常会对其的销售额、客户数量、市场占有份额、经营规模等内容进行宣传,通过这种宣传方式彰显自己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类案如下:

02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71号案件,茉柏枘(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二三四五公司系生产、销售压缩软件的科技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宣传其压缩软件“市场占有率第一”、“中国用户量最大的免费压缩软件”、“中国压缩软件知名品牌(永久免费、无广告)”

茉柏枘公司作为同一市场的经营者,虽然并未因被告的行为遭受到经济损失,但是仍然出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二三四五公司夸大产品的性能、用户数量、市场份额的行为,易使消费者对此产生误解,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不正当提升了二三四五公司自身的竞争优势及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茉柏枘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二三四五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茉柏枘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


三、对其所获荣誉、所取得的专利或者授权等进行不实宣传,虽不针对特定经营者,但法院认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01检索结果概览:

所获荣誉、所取得的专利等进行宣传是实践中十分常见的宣传手段,但是并不排除有些企业为了看起来更具有“知名度”,伪造“头衔”进行宣传,类案如下:


02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02号案件,加多宝和王老吉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加多宝公司使用“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对其销售的凉茶进行宣传。

而王老吉公司的主营产品也是凉茶,因此双方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王老吉公司以加多宝公司虚构所获荣誉、破坏市场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裁判观点:

最高法认为加多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宣传内容具有客观依据,不正当地获取了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同时挤占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加多宝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裁判结果:

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连续7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四、对公司成立时间、存续年限进行不实宣传,虽不针对特定经营者,但法院认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01检索结果概览:

经营者“虚构成立时间、存续年限”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类案判决如下:

02典型案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398号,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致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案情简介:

致辉公司与福特科公司同作为光电行业的企业,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致辉公司成立于2015年,成立的时间远远晚于福特科公司,但其在网页中宣称自己有20年以上的光学镜头制造经验,有10年以上的光学装配经验等,福特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致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致辉公司的宣传语言足以导致他人误认为该公司从事专业领域的历史悠久,拥有比其他经营者更加丰富的生产经验,从而取得对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优势。由于福特科公司与致辉公司从事相同行业的经营行为,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尤其是二者的经营场所还处于同一行政区域,致辉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将导致攫取、掠夺福特科公司的现实或潜在交易机会的后果,给福特科公司的经营利益造成损害。

法院裁判结果:

致辉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其网站中的虚假宣传内容;并赔偿福特科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小结

小结

以上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几种常见的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经营者虚假宣传,未针对其他同行,同行仍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宣传之诉。

3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未因虚假宣传行为受到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即法定赔偿。

当然除了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经营者还有权主张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我们检索到的,法院支持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例中,基本上也都适用法定赔偿。我们对法院判决数额、案号进行了分类统计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结语

通过以上判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到,经营者“自个儿吹牛”是有法律风险的,即便不与同业经营者产生直接关联,也有可能被判决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经营者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相应责任。故,我们建议有关经营者注意这方面的经营风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合规经营。

 本篇文章到此结束,后续我们将更新更多研究成果,请关注“大美律”公众号,获取更多干货内容!

作者:郑丽萍、方智富

编辑与排版: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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